top of page
香港公司迁册
David Cameron Law Office
常见问题 - 概述
公司迁址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公司迁册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该迁册制度为向内的迁册制度,仅允许非香港法团迁册至香港;
2. 该迁册制度适用于可于香港成立的四类非香港法团,即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b)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c)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及 (d)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3. 迁册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连续性。任何公司的财产、权利、义务、负债以及公司的合同和法律程序亦均不会受到影响。
4. 不会对拟迁册至香港的非香港法团施加经济实质测试;以及
5. 迁册公司自迁册日期起被视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须遵守《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所有相关规定。
公司迁册至香港有何效果?
经迁册的公司将被视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以根据《公司条例》(以下简称 “该条例”)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相同的方式遵守该条例下的所有相关规定(除非另有指明)。
如经迁册公司先前已根据该条例第 16 部注册为已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则其在第 16 部下的注册自迁册证明书发出日期起不再具有效力。
迁册申请的处理和批准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处理迁册申请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公司注册处收到的申请文件的质量和数量。
如迁册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详情齐备,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在 2 周内成功注册为经迁册公司。
拟迁册公司的拟用名称是否可以与公司登记册上现有本地公司的名称相同?
不可以。拟迁册公司的拟用名称须遵守《公司条例》(第 622 章)(以下简称 “该条例”)有关公司名称的限制及规定,包括第 100 条及第 102 条。
拟迁册公司的拟用章程细则是否必须载有公司创办成员的资料?
适用于经迁册公司的强制性章程细则载于《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81、83 及 84 条。该条例第 85(1) 条不适用于经迁册公司。因此,拟迁册公司的拟用章程细则无须载有创办成员的资料。
bottom of page